查看原文
其他

315刚过,中国山东电信就办这种事

阿敏随笔 阿敏思考 2022-04-04

位置:山东。


时间:下午17时40分,手机突然收到中国电信发来的短信。


截图如下:



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,是谁给我更改了业务?办理了新的套餐?


我的2个中国电信的手机号码都收到了。


我立马打10000客服电话过去。


转人工服务。


提示有录音,我随便也打开了自己的录音。


我问:为什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,突然给我改了套餐,增加了我的消费项目?


客服说:您之前接到过营销电话或短信吗?


我说:营销电话没有接到过,但是收到过营销短信。你们的营销短信是骚扰,我只是看了一下,没有回复。为什么强制增加我的消费项目?



他们的营销短信还需要退订,退订还要回复四个字母,不退订就经常发营销信息,这本身是不是骚扰和强制?


我查了一下,短信是我充值后山东电信回复的。


这个套路就是,每月0.1元得1G流量+30分钟通话,全年仅需1.2元得12G流量+360分钟通话,协议期12个月。


但是,山东电信给客户的通知是:(图1)


0.1元流量语音包(12个月)套餐


这句话本身就有陷阱。


0.1元是他们的月收费额度,后来括号里注明的却是12个月。


实际上,他们12个月收费1.2元。实际收费是字面上的12倍。


这不是陷阱是什么?欺诈啊!


如同某旅游区的霸王套餐。米饭,是一份多少钱?还是一粒米多少钱?,套餐,是一人多少钱?还是一桌多少钱?


表面上看很优惠,客户能沾便宜。


他们正是利用了客户不在乎0.1元的这个心理,试想,他们骗1千万个客户的话,就是12000000元的收益。


其实它的套路,还不止这些。


一年后它自动取消吗?一年后这个项目收费多少?山东电信没有告诉我。


关键是,我不需要,不知情,山东电信就偷偷摸摸、强制给我更改服务套餐。


这是什么行为?


是抢劫还是偷盗?


315刚过,你山东电信就玩这一手?


2个电信号码,我都打了10000客服电话。


并且,在和客服通话中,我明确告诉他们:


我曾成功投诉过山东移动,起因也是山东移动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,突然来个短信,说给我办了一个什么业务。还有业务员的编号。我立马找到当地移动公司,追查到了这个编号业务员。她不认错。我打了12345热线电话,我找到工信部网站,在工信部网站投诉了,把山东移动给我发过的短信截图上传。


当时,我的要求是:改回原来套餐,当面道歉,给我充100元话费当作对我的精神补偿。


后来,我的要求都兑现了。


这次,山东电信给我的短信,是山东电信发来的,没有注明是哪个业务员。


看来,这次我投诉的对象是山东电信。



打完客服人工电话后,收到以上短信。


我等待回复。


我也做好了打市场监管局电话、到工信部网站投诉的准备。


我也做好了打官司的准备。


我就是不信,这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没人管?


我希望得到网友的支持!恳求点赞和转发。


不在乎钱多少,争的是个理。


大家想一下,如果都不在乎,都不维权,他们会越来截越嚣张,越来越不把消费者放在眼里。

请关注,支持阿敏

本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依据如下:


山东电信在用户未明确表态的情况下自动办理业务,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;山东电信要求客户退订发送短信,在用户未明确同意的情况下,给用户增设了回复信息的义务,否则视为同意,存在强迫交易的故意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(2013修正)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( 普通案例31篇 )


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( 普通案例38篇 )

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


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。( 普通案例98篇 )


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( 地方法规/文件2篇地方司法文件1篇 普通案例161篇 )


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恪守社会公德,诚信经营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不得设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交易条件,不得强制交易。


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,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、价款或者费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、售后服务、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,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。( 地方司法文件1篇 普通案例117篇 )


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( 部门规章/文件1篇地方法规/文件1篇地方司法文件4篇 公报案例1篇普通案例695篇 )


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

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,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。对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,必须受理,及时审理。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( 普通案例23篇 )


(一)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( 普通案例2篇 )

(二)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;( 普通案例3篇 )

(三)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;( 普通案例2篇 )

(四)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

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
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,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。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